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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1-01-29

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按照“疏导结合、安全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 长效管理机制,推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排 查治理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各 环节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二、明确安全监管职责

醇 基 液 体 燃 料 产 品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 醇 基 液 体 燃 料 》(GB16663-1996)相关要求,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 小于 70%,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实施指南的相关规定, 将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
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 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以区域为 主、条块结合的方式,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市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全市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管理和日 常安全监管工作;编制醇基液体燃料行业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 督促并指导各区县醇基液体燃料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醇基液体燃料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协调开展联合执   法。

(二)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条规定,负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料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属 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料登记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
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非法改装、伪装车辆运输 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以及未经批准进入限制通行 区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醇基液体燃料运输环节管 控。对从事醇基液体燃料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运输量进行登记 和统计。督促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
运输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做好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 的资格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的资格认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的醇基液体燃料道路 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醇基液体燃料流通使用环节管控。对流通使 用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指导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各类
餐饮企业、酒店、宾馆、农家乐、学校、机关、医院、养老院、 宗教场所、建筑工地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单位做好规范使用和安 全管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废弃醇基液体燃料处置的环 境污染防治监管。组织开展废弃醇基液体燃料环境危害性鉴定和 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督促废弃醇基液体燃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履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指导处置单位对查处或扣押的废弃醇基液体燃 料进行无害化处置。依法查处废弃醇基液体燃料产生单位和处置 单位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加强醇基液体燃料消防安全管控。 对涉及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场所 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开展醇基液体燃料消防安
全检查和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及燃烧灶具的质量安 全管控。加强对醇基液体燃料质量、包装物、储存容器以及专用 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 安全管理工作。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醇基液体燃料及配 套燃烧设施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产品质量法》《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各区县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 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相应 台账,开展专项执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监管的行业领 域内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单位 及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者的检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 施;督促和指导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 处置的单位及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加大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并建立公开通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 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三、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经营

(一)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的企业,要依照《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生 产的醇基液体燃料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的相关规定。

(二)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企业要向客户提供与其生产的醇基 液体燃料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 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
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 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从事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经营的单位,要依照《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醇基液体燃料经营者要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建 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醇 基液体燃料经营者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购买醇基液体燃料,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醇基液体燃料。

(五)从事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的单位,要依照《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要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
四、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一)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 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 组织实施。
醇基液体燃料的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

(二)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 的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切实做 好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

(三)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者要选用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明,符合行业标准的专用燃烧灶具,并按产品说明书规范安装和 使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者购买的灶具及其配套的燃烧设施要符 合行业标准《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的相关规定。

(四)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者要落实好以下消防安全措施: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 消防演练;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条件。

(五)鼓励对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火 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及职业病相关保险。

(六)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 处置的单位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但不限于 醇基液体燃料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内容,与政府
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 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联系人:张建强;联系电话:63218803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 年 11 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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